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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田卫东与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卫东,闫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田卫东,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闫旭,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田卫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龙北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旭无能力给付借款,申请执行人田卫东没有提供闫旭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