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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唐晓轩与黄跃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轩,黄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唐晓轩,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黄跃生,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跃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晓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跃生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跃生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跃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划拨被执行人黄跃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103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