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国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国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平果县。法定代表人罗春林,经理。被执行人黄国珊,地址平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国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7.48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平法执字第00924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