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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79号原告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钟秀路口。法定代表人葛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菊芳(一般代理),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鑫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