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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二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彩虹大厦北楼一层103-1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涌。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彩虹大厦一层102-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涌。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