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法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法刑初32号,被告人张志斌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法刑初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1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双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乐云利、杜玉梅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黄小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29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己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左右,被害告人尹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很多土地,便找到张某某想从其手中购买一份土地建房,张某某带尹某某到宁远县重华北路欧家沙场后面看了一份空地,告诉尹某某该地是他自已的,尹某某信以为真,便与张某某协商购地,经过双方协商,双方签订了购地协议。协议签订后,尹某某按合同约定先付给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2012年底,尹某某发现该地不是张某某所有,发现被骗后报。经公安机关核实,张某某卖给尹某某的土地不是张某某所有,而是2006年宁远县国土局卖给樊国清,樊国清于2011年转卖给欧会忠,该地现属欧会忠所有。2、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购买土地为幌子,与尹某甲签订合作协议购买土地,合作协议写明购买面积为132平方米土地,总价10万元,由张某某出资6万元,尹某甲出资4万元。签订合作协议后,尹某甲通过网上转帐给尹某某4万元,尹某某再转交给张某某。至案发,尹某甲一直未获得合作协议上的土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尹某某及尹某甲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被害人尹某某、尹某甲的陈述,证人证言,合作协议书,收条,指认照片,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返还了被害人的全部款项,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对社会无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双成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人民陪审员 杜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