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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冯涛与哈尔滨远大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哈尔滨远大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595-1号原告冯涛,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克山县西河镇新人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6********。被告哈尔滨远大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经理。原告冯涛诉被告哈尔滨远大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涛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与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嫩双公路讷福段A1标段项目部)签订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原告的工作范围、内容。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后,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43,8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43,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双方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7.00元,财产保全费2,239.00元,退还原告冯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