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林高峰、缪广磊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林高峰,缪广磊,吴新军,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465号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珠振,总经理地址:成武县城关农贸合作社一楼被告林高峰。被告缪广磊(又名缪磊)。被告吴新军。被告XX。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高峰、缪广磊、吴新军、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高峰、缪广磊、吴新军、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高峰、缪广磊、吴新军、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