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白凤祥诉郭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凤祥,郭清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70号申请人白凤祥。申请人郭清贤。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白凤祥与申请人郭清贤因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巴雅拉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经甘南县宝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郭清贤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白凤祥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巴雅拉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