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64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电话传唤原告唐某某到庭,原告唐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到庭提交双方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光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