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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64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电话传唤原告唐某某到庭,原告唐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到庭提交双方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光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