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玲与喻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喻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01号原告:胡玲,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喻奎,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诉被告喻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