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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正淑与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淑,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79号原告毛正淑,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田波,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正淑与被告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正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正淑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正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