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正淑与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淑,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79号原告毛正淑,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田波,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正淑与被告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正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正淑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正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