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立敏与刘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敏,刘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陈立敏,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阳,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巴林左旗,现于赤峰监狱服刑。原告陈立敏与被告刘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敏的委托代理人杨继文、被告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将原告骗到其家中,用灌酒的方式将原告强奸,原告当时报了警,公安机关出警将原告解救出来。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终结。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医疗费1630.5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被告摔碎原告的手机价值900元,合计3199.5元。被告刘阳庭审辩称,原告的手机是她自己摔的,我不赔偿,其他损失我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前,原、被告在电脑腾讯QQ上相识,2014年8月18日,被告电话约原告到其家中做客,当日13时许,原告来到被告家后二人开始喝酒,酒后被告将原告按到在卧室床上强奸,在原告反抗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原告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抓获。后原告在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头部外伤,花医疗费1630.5元。另查明,被告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诊断书、医院收费专用发票、住院病历、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4)巴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实施强奸过程中致原告身体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为1630.5元,误工费为164元(2天×82元),护理费为202元(2天×101元),伙食补助费为80元(2天×40元),合计2076.5元。原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手机款9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陈立敏医疗费1630.5元、误工费164元、护理费202元、伙食补助费80元、合计2076.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延春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