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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新双、王亮增等与桑华、刘朋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桑华,刘朋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1号原告王新双。原告王亮增。原告刘晓庆。委托代理人李娜、李连伟,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华。被告刘朋远。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与被告桑华、刘朋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刘朋远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刘朋远已赔偿部分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迎辉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