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新双、王亮增等与桑华、刘朋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桑华,刘朋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1号原告王新双。原告王亮增。原告刘晓庆。委托代理人李娜、李连伟,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华。被告刘朋远。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与被告桑华、刘朋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刘朋远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刘朋远已赔偿部分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迎辉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