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梅花申请于福、胖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花,于福,胖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23号申请人梅花,女,64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于福,男,57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胖丫,女,52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梅花申请于福、胖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8月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