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宁某与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女,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滕守文,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某与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宁某、刘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某于2016年2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宁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