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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雷从云与无锡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从云,无锡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雷从云,曾用名雷运昌。委托代理人李威,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蠡湖路16号。法定代表人蒋金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从云与被告无锡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从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雷从云负担。审 判 长  李正晖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