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孙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孙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01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职务不详。被告孙兴波,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8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智勇审 判 员 高丽平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