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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54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434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13号4A026房。法定代表人刘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惟福,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天宇、金昊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惟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好景象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系专业的图片公司,对编号为cpmh-31650、bv-0893、bv2-0813的三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金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jinhaogz.com的网站上使用了该三幅摄影作品,也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三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金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网站使用的图片并非来源于美好景象公司,而是来自于其他网站,没有侵犯其著作权;美好景象公司仅有一张图片有作品登记证书,我公司不认可其享有另外两幅作品著作权;我公司仅在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短时间内使用过涉案的图片;美好景象公司发现侵权后不发送停止侵权通知,而是进行公证并拖延一年后起诉,系恶意诉讼。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美好景象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编号为cpmh-31650的摄影作品系一幅内容为五名商业人士开会的摄影作品。1993年6月10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为其创作摄影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2014年8月23日,路毅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表示其接受美好景象公司委托于2011年11月23日拍摄了包括涉案的编号为cpmh-31650在内的摄影作品,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该说明下方附有该图照片。美好景象公司为证明其著作权还提交了载有上述作品电子底版的光盘和该公司经营的景象图片库(域名为viewstock.com)相关网页的打印件。美好景象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编号为bv-0893的摄影作品系一幅内容为一名短发女士打电话的摄影作品。依据美好景象公司与吴常云于2002年6月26日共同出具的《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该作品系美好景象公司委托吴常云拍摄,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为证明其著作权,美好景象公司还提交了该作品胶片底片,以及载有该作品的美好景象公司内部发行的《景象图片库·中国》。美好景象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编号为bv2-0813的摄影作品系一幅内容为一名头戴耳麦的女士的摄影作品。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版权局为美好景象公司颁发《作品登记证》,载明美好景象公司系包括该作品在内的20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作者系周城,作品完成日期为1998年4月8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2年10月30日,后附作品照片包括上述涉案作品。为证明其著作权,美好景象公司还提交了载有该作品的美好景象公司内部发行的《景象图片库·人》。域名为jinhaogz.com的网站系金昊公司经营的网站,该网站的“人才招聘”栏目下方配图使用了涉案的编号为cpmh-31650的一幅摄影作品,“联系我们”栏目右侧配图使用了编号为bv-0893、bv2-0813的两幅摄影作品。2014年8月28日,美好景象公司就上述使用情况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美好景象公司提供了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但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律师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电子底片光盘、胶片底片、作品登记证、《景象图片库·中国》、《景象图片库·人》、《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公证书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根据美好景象公司与拍摄者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以及其提供的载有涉案摄影作品电子底版的光盘、胶片底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好景象公司享有涉案的编号为cpmh-31650、bv-0893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作品登记证》,可以认定美好景象公司享有涉案的编号为bv2-0813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金昊公司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金昊公司虽主张其使用的作品来源于其他网站,但未提供该网站授权其使用及有权授权其使用涉案作品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美好景象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金昊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对于美好景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本院将考虑其对于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予以确定。涉案摄影作品是美好景象公司委托他人创作,属于委托作品,美好景象公司对该作品不享有著作人身权,且金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仅为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故本院对美好景象公司要求金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其经营的域名为jinhaogz.com的网站上删除三幅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四、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市金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