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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雪之、刘怀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雪之,刘怀江,刘怀吴,刘善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陶雪之,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怀江,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怀吴,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善修,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雪之、刘怀江、刘怀吴、刘善修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