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珮,曲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金珮,系沈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曲海春,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金珮与被执行人曲海春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曲海春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伍拾壹元整(10251元整)。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