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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刘某甲,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因被告未尽丈夫及父亲的职责,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5年2月分居,至今已经半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婚生女现年仅2周岁,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为名城地产设计师,月收入逾万元,因此应由被告承担女儿刘某乙的抚养费为每月3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股票市值约5万元,工艺品40件约5万元。现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亦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所诉夫妻共同财产五万元与事实不符,双方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其在婚后将所有工资都交由原告支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登记在原告及其父母名下。原告诉请的抚养费3500元/月过高,其同意负担3000元,但要求保证探视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榕台结字第XX号),婚后于2013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刘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自2015年5月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用,亦放弃对婚生女的探视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提供的古董照片均系双方婚后购买,但未能提供购买票据;婚后其给被告五万元用于购买股票;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有价值五万元的古董由其持有予以否认,并提出股票系其汇款给原告母亲购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女,但双方在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而影响夫妻感情。现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双方亦协商一致,同意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被告放弃对婚生女的探视权,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提出的财产分割主张均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徐某抚养教育,并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用。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徐某负担61元,被告刘某甲负担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