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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一终字第0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翟国华、朱家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国华,朱家容,涂家兰,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郭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一终字第003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国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代理人:肖发红,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家容,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家兰,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2322731。法定代表人:戴海生,该公司项目总���。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蓉,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梁修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国华、朱家容、涂家兰、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翟国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回上诉。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翟国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锐代理审判员 郭 振 华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