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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建与王红燕、江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王红燕,江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95号原告:马建,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红燕,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江小旺,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诉被告王红燕、江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建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