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维忠与被执行人张一勇、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48-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铁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账户内存款。经查,本院除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账户内存款外,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