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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与武义县晟菡洗涤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武义县晟菡洗涤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杰成,局长。被执行人武义县晟菡洗涤部,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一路(三板桥村委会1号厂房1楼)。法定代表人朱正文。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晟菡洗涤部未批先产一案,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晟菡洗涤部未批先产一案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武环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环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