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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万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万银,刘其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其林。上诉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万银、刘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1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上××市崇明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市崇明县人民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万银、刘其林与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首矿公租房项目部,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首矿公租房项目部位于安徽省霍邱县,根据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高 华代理审判员  蔡金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