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魏江南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南,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魏江南。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镇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江,系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江南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追加合同签订人周进、合同约定提货人兰延林、黄守富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2013年6月8日,原告魏江南与周进签订了一份《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虽然承租方合同签订人系周进,但在合同的承租方处加盖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第一工程局国投哈密电厂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被告对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承建该工程无异议。故周进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理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约定兰延林、黄守富为提货人,系落实合同约定的具体事项人员。上述三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对被告提出的追加周进、兰延林、黄守富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加周进、兰延林、黄守富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