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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楼国军与楼雪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国军,楼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财保10号申请人楼国军,被申请人楼雪春。申请人楼国军与被申请人楼雪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楼国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楼雪春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楼国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楼国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楼雪春()名下的坐落于浦江县东方和园XXX幢X单元XX、XXX室(产权证号:XXXXXXX**)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