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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北京五环中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五环中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226号原告北京五环中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七村北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袁仲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勤,北京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3层北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涛,经理。原告北京五环中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建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豪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环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光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和豪盟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环建材公司诉称:2010年8月17日,我公司与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了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清澄名苑27号楼百联清城购物中心三层北区商铺编号为3006号的房产使用权,期限为10年,自201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2011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清澄名苑27号楼百联清城购物中心三层北区1号832平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租金标准为第一年为单价3元,月租金75920元,第二年单价3.3元,月租金83512元;第三年单价3.6元,月租金91104元;第四年单价4元,月租金101227元;第五年单价4.4元,月租金111349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押一付三(季付),提前一个月交付下个季度租金。在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多次迟交租金,经双方协商同意,于2014年6月19日终止租赁合同,被告在租赁期内共欠原告租金359320元,扣减保证金91104元,应付租金268212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但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268212元;2、被告给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51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三和豪盟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原告五环建材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城超市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中国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清澄名苑27号楼百联清城购物中心三层北区商铺编号为3006号场地总计面积约2335平方米的房产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止(2010年8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为装修免租期)。2011年7月12日,被告三和豪盟公司(乙方)与原告五环建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为电玩,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1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5920元,并应在甲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了部分履约保证金时,随时补足保证金;在租赁期内经甲方同意,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甲方对乙方迟延支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扣款,甲方对乙方迟延支付水、电、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的扣款;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管理费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其他的费用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金额的2%计算,偿付甲方滞纳金,超过五日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应给甲方赔偿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了租金标准以及租赁场地面积为832平方米。合同签章处乙方公章为被告三和豪盟公司,负责人为徐永吉。2012年5月15日发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被告三和豪盟公司注册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3层北区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徐永吉。2014年6月19日,徐永吉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北京五环中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位于百联清城购物中心三层北区铺位租金359320元,扣减本人(徐永吉)保证金91104元后欠五环中廉租金(¥268212)贰拾陆万捌仟贰佰壹拾元正,欠款人:徐永吉,2014.6.19”。之后双方解除了租赁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五环建材公司的陈述意见、租赁合同、补充合同、消防安全合同书、市场管理条例、世纪联华招商部用电协议、装修安全施工协议书、被告三和豪盟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三和豪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原告五环建材公司与三和豪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被告三和豪盟公司负责人徐永吉签字确认的欠条,双方均已确认未付款项为268212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如三和豪盟公司延期支付租金,逾期未交付租金、管理费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其他的费用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金额的2%计算,偿付原告五环建材公司滞纳金,现原告五环建材公司要求将欠付租赁费268212元作为本金计算违约金为1517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五环中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二十六万八千二百一十二元;二、被告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五环中廉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五千一百七十六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三和豪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静人民陪审员    陈静波人民陪审员    孙学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