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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友清与李春生、李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友清,李春生,李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友清,男,成年,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生,男,成年,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凤,女,成年,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上诉人郭友清与被上诉人李春生、李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4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该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本案系郭友清与李秋凤离婚案件引申而来,李秋凤已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已判决。该民间借贷案件与离婚案件相连贯,李秋凤和李春生先后两次起诉,存在重复起诉之嫌,为便于案件综合审理,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春生系李秋凤父亲。李秋凤与郭友清离婚一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秋凤与郭友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春生借贷之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处理,因此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李秋凤、郭友清离婚案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不存在重复起诉。遂川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臧艳华代理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