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刘某甲(曾用名刘书荣),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桂菊,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兰某,村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由审判员柏自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胜安、王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桂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网恋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由于婚前了解太少,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5月后,原告及被告家属与被告失去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分居长达四、五年之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具文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丙由原告抚养。原告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据二、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外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兰某与兰锡廷系父女关系、与兰李伟系姐弟关系的事实。证据三、兰锡廷和兰李伟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兰某与兰锡廷、兰李伟系亲属关系;被告兰某2013年5月后下落不明,与家人及亲属没有联系的事实。证据四、湖北省竹溪县中峰镇狄峪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2013年5月被告兰某与原告刘某甲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五、证人吴某、刘某乙出庭证言。拟证明被告兰某离家出走多年,与家人和邻居无任何联系的事实。证据六、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的事实。在审理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的父亲兰锡廷、弟弟兰李伟进行了调查核实。被告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情相关联,和本院调查的事实相吻合。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4月29日被告兰某户籍由浙江省青田县迁移至湖北省竹溪县中峰镇狄峪沟村二组。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5月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未归。2015年10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在《法制文萃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婚前相互缺乏了解,且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3年5月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致使双方无法正常生活和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兰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丙跟随原告刘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柏自奎审判员 李胜安审判员 王 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