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麦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85号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莲兴街4号。法定代表人:邹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桂梅,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麦某某,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