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小萍与盛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萍,盛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74号原告廖小萍,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盛余,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萍与被告盛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萍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萍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廖小萍负担。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