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88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安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