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印良与王小包及吴新华、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印良,王小包,吴新华,吴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宋印良,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小包,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第三人吴新华,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吴明祥,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印良与被告王小包及第三人吴新华、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印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翰 毅代理审判员 吕 千 虹代理审判员 林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