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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胜国与被告张珍琴、王翎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国,张珍琴,王翎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赵胜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巍峰,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珍琴,女,汉族。被告王翎翃,女,汉族。原告赵胜国与被告张珍琴、王翎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本院向被告张珍琴送达诉讼材料时发现其下落不明,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在甘肃法制报向被告张珍琴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赵胜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胜国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赵胜国承担1390元,退回原告赵胜国139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胜国承担。审 判 长  武俊禄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人民陪审员  柴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