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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倩茜与郝冰、丁美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茜,郝冰,丁美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陈倩茜,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翁迪凯、张理(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冰(KOK,Ping),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丁美娟(TING,MEIKUEN),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陈倩茜诉被告郝冰(KOK,Ping)、丁美娟(TING,MEIKUEN)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倩茜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倩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倩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陈倩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