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玉霞与魏熠、无锡市锡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霞,魏熠,无锡市锡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988号原告杨玉霞,在无锡双杨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沈冠林(受杨玉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熠。被告无锡市锡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刘仓社区师古桥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魏熠。原告杨玉霞与被告魏熠、无锡市锡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玉霞的委托代理人沈冠林、被告魏熠即锡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霞诉称:2010年间,魏熠以经营锡科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开始约定年息15%。后因魏熠未能如约偿还,后于2015年9月补写了借条,确认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魏熠共结欠其本息66万元,锡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魏熠承诺每月还款5万元,双方认可年息调整为5%。但魏熠并未按约还款,锡科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杨玉霞遂诉至本院,要求魏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5%计算)。被告魏熠辩称:对借款本息金额66万元予以认可,同意归还。被告锡科公司辩称: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魏熠向杨玉霞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魏熠向杨玉霞借款50万元,年息15%。截止到2014年12月11日,欠本金50万元,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8日应付利息75000元。2015年9月,魏熠再次向杨玉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魏熠向杨玉霞借款66万元,锡科公司作为上述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盖章。同时魏熠在借条下方出具还款承诺,载明:每月还款5万元,加5%的当期利息。每月支付时间为15日前。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15年9月的借条是对在前借款本息的重新结算,本金为50万元,2013年6月8日起至结算之日的利息共计16万元,自结算之日,利息调整为年息5%。借条及还款承诺出具后,魏熠未按约还款,锡科公司也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人责任。以上事实有借条、承诺书、还款承诺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玉霞主张魏熠以经营锡科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本息66万元至今未还,有借条及承诺书为凭,魏熠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魏熠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但其未按约履行,已构成逾期违约,杨玉霞有权要求魏熠立即归还借款本息66万元。由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调整,故杨玉霞要求魏熠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应付之日止,按年息5%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故锡科公司应对魏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本院对杨玉霞要求魏熠立即归还借款本息66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要求锡科公司对魏熠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锡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魏熠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魏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玉霞借款本息6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其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5%计算)。二、锡科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魏熠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锡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魏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20元,由魏熠、锡科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杨玉霞预付,魏熠、锡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杨玉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