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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5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3894号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家园5号楼5-813号。法定代表人吴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先锋创意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先锋创意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华蕾、豆网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先锋创意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张语倢演唱的《北极星》专辑中《你的风衣》、《北极星》、《心锁》、《游园惊梦》、《那片天空》、《酸世纪》、《貌合神离》、《我们俩》、《为了你犯错》、《身边》等10首歌曲的著作权及邻接权。豆网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douban.com豆瓣网上提供上述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对该10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豆网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豆网公司答辩称:先锋创意公司不享有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我公司也未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未侵犯先锋创意公司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CN-G13-06-330-00/A.J6的张语倢音乐专辑《北极星》,该专辑彩封及光盘盘面显示有“华纳盛世音乐版权代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版权”、“(p)&(c)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专辑中包含有涉案《你的风衣》、《北极星》、《心锁》、《游园惊梦》、《那片天空》、《酸世纪》、《貌合神离》、《我们俩》、《为了你犯错》、《身边》等10首歌曲。网址为www.douban.com的豆瓣网系豆网公司经营的网站。在网站的“豆瓣音乐”栏目下能够找到张语倢演唱的涉案音乐专辑《北极星》图标、简介等信息以及涉案10首歌曲的曲目列表。点击歌曲右侧“+”,添加歌曲后,可以在线播放上述歌曲。2015年4月1日,先锋创意公司就上述查找、添加和播放涉案歌曲的过程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豆网公司主张其网站上播放的涉案歌曲系经版权方授权后上传至网站的,但并未就其取得授权进行举证。诉讼中,豆网公司不认可其网站上播放的涉案歌曲与张语倢音乐专辑《北极星》中相应歌曲的音源一致性。但经对比,两者在词、曲、配器、演唱者等方面均一致,且豆网公司表示两者无明显不同。经询问,豆网公司明确表示其不申请对音源一致性进行鉴定。先锋创意公司未提供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的相关票据。以上事实,有正版专辑光盘、(2015)沪静证经字第1253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张语倢音乐专辑《北极星》上“(p)&(c)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先锋创意公司系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豆网公司未经先锋创意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douban.com的豆瓣网上提供涉案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先锋创意公司对该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豆网公司虽然对歌曲音源一致性提出异议,但两者在词、曲、配器、演唱者等方面均一致,豆网公司又表示两者无明显不同,在此情况下豆网公司又明确表示不申请对音源一致性进行鉴定,故本院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对豆网公司提出的音源一致性异议不予支持。豆网公司主张其播放涉案歌曲已经权利人授权,但并未就此举证,本院亦不予认可。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先锋创意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歌曲的市场影响力、先锋创意公司主张的具体权利类型、豆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先锋创意公司未提供合理费用的相关票据,本院对其主张的合理费用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网址为www.douban.com的豆瓣网上删除涉案十首歌曲;二、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