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进与胡如晞、王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胡如晞,王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被执行人胡如晞。被执行人王迪强。申请执行人王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如晞、王迪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如晞、王迪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如晞、王迪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进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进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胡如晞、王迪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3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记香代理审判员 周 博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