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106号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106号原告宋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紫阳县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聂某某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