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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106号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106号原告宋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紫阳县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聂某某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