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二终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杨成万与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杨成万;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终字第9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杨成万,男。委托代理人徐秀林,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C座C幢5层。法定代表人佘洪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菊梅,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凤凰办事处学庄社区居委会1组66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平,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菊梅,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成万、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云南盛毅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强代理审判员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吕秋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