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鲁秋敏与被执行人陈征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秋敏,陈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55-1号申请人鲁秋敏,女,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陈征,男,汉族,住宁陵县。申请人鲁秋敏与被执行人陈征扶养费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鲁秋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121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