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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冉浩伟、冉紫辉与冉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紫辉,冉浩伟,冉光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30号原告冉紫辉,男,1998年出生,汉族。原告冉浩伟,男,2005年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涂永凤(系原告冉浩伟之母),1977年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仲文,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红,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光堂,男,1968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紫辉、冉浩伟诉被告冉光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紫辉、冉浩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紫辉、冉浩伟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紫辉、冉浩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冉紫辉、冉浩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