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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商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新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德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新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德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00180号原告镇江市新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5号(金桥装饰城A区3-4)。法定代表人吴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其林,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宏。原告镇江市新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新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新平及委托代理人戴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4年之前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各种油漆用于装饰业务,截止2014年1月30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油漆款512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被告一直未给付欠款,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1200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陈德宏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新平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吴新平油漆款共计51200元,审理中吴新平庭陈述该欠条中载明的欠款系被告欠原告镇江市新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油漆款。该欠款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共计欠原告油漆款512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12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并未约定欠款的具体给付日期,故原告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5年8月31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新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1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3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贞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