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达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隆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达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隆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达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昌伦。被执行人:四川隆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隆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隆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5968.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赢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