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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商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与江苏炬宏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江苏炬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苏州路南侧。负责人景巍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小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炬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沭灌路万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运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江苏炬宏实业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炬宏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电费4325574.87元及违约金。经本院审查,被告江苏炬宏实业有限公司经案外人申请,在本案受理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被告江苏炬宏实业有限公司经申请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作为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76元,退还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大权审判员  沈小芹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