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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长茂与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茂,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王长茂,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茂与被告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茂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6.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23.30元,由原告王长茂负担。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