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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包长喜诉陈宝柱、陈苏雅拉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长喜,陈宝柱,陈苏雅拉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8号原告包长喜,男,197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被告陈宝柱,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陈苏雅拉吐,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长喜诉被告陈宝柱、陈苏雅拉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长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宝柱、陈苏雅拉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长喜撤回对被告陈宝柱、陈苏雅拉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原告包长喜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东审 判 员  姜黎黎人民陪审员  甘银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