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包长喜诉陈宝柱、陈苏雅拉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长喜,陈宝柱,陈苏雅拉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8号原告包长喜,男,197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被告陈宝柱,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陈苏雅拉吐,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长喜诉被告陈宝柱、陈苏雅拉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长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宝柱、陈苏雅拉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长喜撤回对被告陈宝柱、陈苏雅拉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原告包长喜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东审 判 员 姜黎黎人民陪审员 甘银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泽鹏 来自